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2年度,104號
TCDV,102,消債補,104,201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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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消債補字第104號
聲請人(   劉勝洧即劉孟宗
即債務人)
      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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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㈡預納郵費新臺幣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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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