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2年度,353號
TCDV,102,家親聲,353,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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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柯力中
相 對 人 鄭育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 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 轄」,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已屆期 之扶養費請求,關係人雖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之基礎,聲請 命相對人給付已屆期之扶養費用,然因該事件之基礎事實仍 屬家庭成員間之給付關係,性質上屬於家事事件,宜適用家 事事件法之各種程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5條立法理由參 照);復按第3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 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74條定有明文 ;而離婚夫妻請求給付已屆期關於子女之扶養費用代墊部分 ,屬上述條文之其他家事非訟事件,是自應適用家事非訟程 序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未 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 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 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 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兩造所生未成年女柯潔、 請求原告給付未成年子女柯潔扶養費新台幣(下同)48,000 元,及將來每月8,000元之扶養費的受有不必履行離婚協議 之利益,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未 成年子女柯潔之住所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有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記事1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 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及相對人聲請將本件裁 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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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