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2年度,33號
TCDV,102,家救,33,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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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33號
原   告 陳注治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王議鐸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本文定有明文。此一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 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 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一 0年度婚字第三二二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 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民事起訴狀 、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 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一百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 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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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