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378號
原 告 葛煥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陳愛媚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
二、被告陳愛媚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