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378號
TCDV,102,婚,378,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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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378號
原   告 葛煥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陳愛媚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
二、被告陳愛媚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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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