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618號
TCDV,102,司聲,618,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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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袁玉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健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 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以終 局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始得為之 ,倘法院已依職權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當事人應負擔多寡訴 訟費用額既已確定,即不得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判。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中 小字第277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新臺幣6,000元應由相 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是兩造間本案請求之訴 訟費用額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判決 以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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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