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林嘉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陳盞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 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卷附存證信函所 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林陳盞地址即臺中市○里 區○○○街00號3樓寄送通知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 封上蓋有「招領逾期」、「無人回應」文字之戳印,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 與聲明書1件(以上均影本)、退件信封及回執、相對人戶籍 謄本各一件為證。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林 陳盞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里區○○○街00號3樓,其是否 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林陳盞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 局函覆相對人林陳盞目前因帕金森氏症在臺中市○里區○○ 路00號(菩提仁愛之家)居住,此有該局102年05月06日中市 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 聲請對相對人林陳盞為公示送達,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