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李治妹
李誠亮
陳誠峯
李惠欽
陳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