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200號
TCDV,102,司繼,1200,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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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李治妹
      李誠亮
      陳誠峯
      李惠欽
      陳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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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