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657號
TCDV,102,司票,2657,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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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657號
聲 請 人 賴永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碧雲、謝琮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陳碧雲、謝琮勝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示日,並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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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