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90年度,86號
TPHV,90,再易,86,200109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八六號
  再審原告 甲○○
       丙○○○
       戊○○
       乙○○
       丁○○
右再審原告等與喬柏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七十七萬
零九百十三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五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1/1頁


參考資料
喬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