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八六號
再審原告 甲○○
丙○○○
戊○○
乙○○
丁○○
右再審原告等與喬柏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七十七萬
零九百十三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五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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