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會員代表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90年度,86號
TPHV,90,再,86,200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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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八六號
  再審 原 告  陳友吉即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間選舉會員代表無效事件,經核
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三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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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