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61號
TCDV,102,司拍,161,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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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黃秀鳳
相 對 人 黃招興
相 對 人 陳綵蘋即陳杏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9月18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 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招興、陳 綵蘋即陳杏桂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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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所 有 權 人│
│ ├───┬────┬───┬──┬─────┤ ├─────┤ 及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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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雅區 │上楓 │ │1308-23 │建│143.00 │陳杏桂10分之1 │
│ │ │ │ │ │ │ │ │黃招興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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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 及 │
│ │建號│--------------│材料及房屋層│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權利範圍 │




│ │ │門 牌 號 碼│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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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4│臺中市大雅區上│鋼筋混凝土造│3 層:101.59│鋼筋混凝土造│陳杏桂2分 │
│ │ │楓段1308-23地 │5層樓房 │合計:101.59│陽台:18.96 │之1 │
│ │ │號 │ │ │花台: 1.36 │黃招興2分 │
│ │ ├───────┤ │ │ │之1 │
│ │ │臺中市大雅區民│ │ │ │ │
│ │ │富街85巷2號3樓│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上楓段00000-000建號,51.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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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