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542號
TCDV,102,司催,542,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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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謝建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
  文件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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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