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511號
TCDV,102,司催,511,201305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林政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發票人張麗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到期日、
  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