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
債 權 人 曾瑞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瑞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發函命於10日內補正 確認債務人究為帳單所示之「峻帛營造」或自然人「李瑞達 」個人?若為前者,應補正完整公司名稱及公司登記資料。 此函已於102年3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