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751號
TCDV,102,司促,16751,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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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5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王耀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丁旺蕭燕娥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正釋明文件
 。(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欄所載債務人為當事人、陳丁旺
 ,請求原因事實欄相對人則為游勝平,惟當事人欄所載、所提
 出之借款契約書、委任狀卻為陳丁旺蕭燕娥,故請聲請人重
 新釐清確認,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借款契約書、委任狀到院
 )
㈡請求金額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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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