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97號
債 權 人 擁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之依據(債權人僅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及通知,應
補正讓與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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