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697號
TCDV,102,司促,16697,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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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97號
債 權 人 擁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之依據(債權人僅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及通知,應
   補正讓與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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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擁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