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681號
TCDV,102,司促,16681,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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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
債 權 人 張陳淑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全國際有限公司郭育甫賴芮屺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對債務人郭育甫請求之依據(依聲請人提出之支票
   ,係以品全國際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並非以個人為發票人
   )。
  ㈡請求標的未載明對債務人賴芮屺請求內容,如欲對其請求
   ,請具狀表明並釋明請求依據(聲請人提出之票據除票號
   AB0000000號外,其餘均為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聲請人
   不得依票據關係對背書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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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