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
債 權 人 張陳淑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全國際有限公司、郭育甫、賴芮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對債務人郭育甫請求之依據(依聲請人提出之支票
,係以品全國際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並非以個人為發票人
)。
㈡請求標的未載明對債務人賴芮屺請求內容,如欲對其請求
,請具狀表明並釋明請求依據(聲請人提出之票據除票號
AB0000000號外,其餘均為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聲請人
不得依票據關係對背書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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