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0年度,552號
TPHV,90,上易,552,200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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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二號
   上 訴 人 李亞蒂即健康煮涮涮鍋店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十四庭
~B1    審判長法官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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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