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481號
TCDV,102,司促,16481,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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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債 權 人 壬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行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票號G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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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壬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