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債 權 人 壬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行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票號G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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