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0號
債 權 人 李明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謝品涵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謝品涵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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