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882號
債 權 人 廖玉琳即金佰利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慧美即晟漢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金佰利水電工程行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有
合法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㈡請敘明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十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