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686號
TCDV,102,司促,15686,2013053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86號
債 權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詹益森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詹益森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㈢確認債權請求 金額為何(新臺幣357,980元或357,908元)?」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5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