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686號
TCDV,102,司促,15686,201305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86號
債 權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詹益森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詹益森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債權請求金額為何(新臺幣357,980元或357,908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