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984號
TCDV,102,司促,14984,201305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984號
債 權 人 長億城香榭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國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信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依據為何?
  ㈡提出相對人系為貴社區住戶證明以及其所欠繳各期管理費
   之明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