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81號
債 權 人 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尹翠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梅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聲請狀證物欄所載臺北市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1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