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831號
TCDV,102,司促,14831,2013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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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
債 權 人 賴宏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樵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確認所請求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是否為「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若否,應明確表明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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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