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
債 權 人 賴宏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樵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確認所請求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是否為「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若否,應明確表明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