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債 權 人 賴宏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樵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說明其依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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