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783號
債 權 人 趙漢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孟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自然人或公司(依借款單所示);若為自然人
,應提出債務相關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