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81號
債 權 人 林炳臣即高頓茶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素蘭即駿霖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之證明。
㈡債務人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
出債務人組織型態為何之證明資料。
㈢退票理由單影本(原聲請狀附之影本不清晰)。
㈣確認是否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