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281號
TCDV,102,司促,14281,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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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81號
債 權 人 林炳臣即高頓茶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素蘭駿霖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之證明。
  ㈡債務人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
   出債務人組織型態為何之證明資料。
  ㈢退票理由單影本(原聲請狀附之影本不清晰)。
  ㈣確認是否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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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