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36號
債 權 人 王玉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哲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所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理由及何以清償日為
101年2月29日與台端所提借據所載日期不同?如有誤載,
併請遞狀更正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