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原 告 陳岳煌 陳岳彬 陳岳琦 陳岳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被 告 蘇朝慶即蘇宥文被 告 林福萊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上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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