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原 告 郭志堅
原 告 陳麗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複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郭秋季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 告 郭秋仲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