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64號
TCDV,101,重訴,264,2013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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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原   告 郭志堅
原   告 陳麗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複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郭秋季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   告 郭秋仲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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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