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1年度,16號
TCDV,101,重家訴,16,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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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李景光
      李明麗
      李淑麗
      陳翠娟
      李禎祥
      陳宜川
      陳翠兒
      岡翠即陳翠華
      林振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林東詣即林振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林垂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三所示方法分割。
兩造就被繼承人林玉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三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原告壬○○於民國101年7月4日起訴後之101年10月21日死亡 ,有戶籍謄本可稽,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林依珊林慧明、 林慧珍、林慧玲、林大正、辛○○、甲○○、第二順位繼承 人均歿、第三順位繼承人癸○○均拋棄繼承,由第三順位繼 承人即被告林東詣繼承其應繼分,合先敘明。
貳、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 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壬○○於訴訟中過世,壬 ○○之部分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被告林東詣繼承其應繼分 並變更應繼分比例。揆諸前揭法條,原告所為應繼分比例變 更自屬合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繼承人林垂珠為兩造之外祖父,其於59年4月5日死亡, 由其配偶林玉與子女即長女林香蘭、次女陳林香惠、四女林 育英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之原配偶林清子於13年10月4日死 亡、長子林英輝於33年12月19日死亡、絕嗣;三女林清黛於 18年5月8日死亡、絕嗣),而林玉於80年5月11日死亡、林 香蘭於89年10月31日死亡、陳林香惠於83年10月25日死亡( 其配偶陳端祥於86年7月17日死亡)、林育英於81年9月18 日死亡,故現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即原告丁○○、戊○ ○、乙○○、丙○○、子○○、丑○○、岡翠(即陳翠華, 已歸化為日本國人)、寅○○、壬○○、癸○○及被告庚○ ○○○○○等共同繼承。嗣壬○○於101年10月21日死亡, 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林依珊林慧明、林慧珍、林慧玲 、林大正、辛○○、甲○○均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均 歿,第三順位繼承人癸○○亦拋棄繼承,故應繼分由第三順 位繼承人即被告林東詣繼承。
二、被繼承人林垂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被繼承人林玉所遺 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揆諸民法第1164條、第829條及第830條 第1項等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而兩造就上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 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 屬有據。是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即均為被繼承人 之遺產繼承人,而系爭遺產依法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繼承 。
三、兩造之應繼分計算如下:
被繼承人之長子林英輝、三女林清黛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且無子女,無繼承權。
被繼承人之配偶林玉死後,留有應繼分1/4,由長女林香蘭 、次女陳林香惠、四女林育英3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1/3 (計算式:1/4+1/4×1/3)。
被繼承人之長女林香蘭死後,留有應繼分1/3,由其子女丁 ○○、戊○○、乙○○、丙○○4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 1/12(計算式:1/3×1/4)。
被繼承人之次女陳林香惠死後,留有應繼分1/3,由其配偶 陳端祥、子女子○○、丑○○、岡翠、寅○○5人共同繼承 ,應繼分各1/15(計算式:1/3×1/5)。陳端祥死後,亦由 前揭子女即子○○、丑○○、岡翠、寅○○4人共同繼承,



則子○○、丑○○、岡翠、寅○○應繼分各為1/12(計算式 :1/15+1/15×1/4)。
被繼承人之四女林育英死後,留有應繼分1/3,由子女壬○ ○、癸○○、被告林東詣3人共同繼承。各應繼分為1/9 ( 計算式:1/3×1/3)。
壬○○於101年10月21日死亡,其子女林依珊林慧明、林 慧珍、林慧玲、林大正、辛○○、甲○○、兄弟癸○○亦拋 棄繼承,故由被告林東詣繼承。被告林東詣應繼分為2/9( 計算式:1/9+1/9)。
貳、被告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58條本文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岡翠(原名陳翠華)因歸化 為日本人,喪失我國國籍,有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 人為我國國民,是本件繼承之準據法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合先敘明。
二、復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 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 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 條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 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 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 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 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 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在 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 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 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 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 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 ,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



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 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 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參照)。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土地 登記謄本為證。被繼承人林垂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被 繼承人林玉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每人 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且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公同共有,亦 可認定。前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兩造就前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 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垂珠、林 玉之遺產,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 及公平原則,認前開遺產應由兩造按應繼分即附表三所示比 例分配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亦即各依附表 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一、林垂珠遺產
1.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20.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5)
2.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20.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5)
3.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80.0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5)
附表二、林玉遺產
1.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10.6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83.7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6.69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4.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7.3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5.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69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6.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8.95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7.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75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附表三、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 姓名 應繼分比例
丁○○ 1/12
戊○○ 1/12
乙○○ 1/12
丙○○ 1/12
子○○ 1/12
丑○○ 1/12
己○○○○○ 1/12
寅○○ 1/12
癸○○ 1/9
庚○○○○○○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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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