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柳光華
柳光耀
柳玉珠
柳金花
柳金雲
柳玉卿
柳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振吉、林.
美菊、林美鈴、林美麗、林坤明因101年度訴字第908號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990,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