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08號
TCDV,101,訴,908,2013050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柳光華
      柳光耀
      柳玉珠
      柳金花
      柳金雲
      柳玉卿
      柳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振吉、林.
美菊、林美鈴、林美麗、林坤明因101年度訴字第908號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990,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