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 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傑
被 告 鄧定球
劉中元
馬振武
陳木泉
巫月好
俞新新
黃德山
林 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 示。
二、原告應於7 日內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最 新登記謄本及同段1664建號、1762建號最新登記謄本(均第 一類謄本)到院。並請追加上開臺中市○區○○段○○段00 地號土地及共有部分即同段1762建號建物一併分割。三、原告應於7 日內補正被告鄧定球、劉中元、馬振武、陳木泉 、巫月好、俞新新、黃德山、林護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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