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6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辰裕企業社即楊紫瑩
辰裕企業社即姚沅佑即姚議文
辰裕企業社即姚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利息請求起始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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