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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88號
TCDV,101,訴,1588,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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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8號
原   告 蔡朝棟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玉龍
被   告 蔡朝宏
被   告 蔡朝欽
被   告 蔡昔詩
訴訟代理人 蔡清成
被   告 蔡木水
被   告 蔡明記
被   告 蔡文村
被   告 蔡文慶
被   告 蔡明章
被   告 蔡劉鶴
被   告 蔡順華
被   告 蔡正松
被   告 蔡仲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欣
被   告 許呈
被   告 蔡義助
被   告 蔡明地
被   告 蔡麗娟
被   告 蔡仁貴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金昔
被   告 蔡秉軒
訴訟代理人 蔡明章
一、上列原告對於被告蔡朝宏等請.
  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完足,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被告最新
  供之共有人檢核單,檢附相關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
  ,確認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
  正完足。
㈡、依本院102年5月28日審理期日兩造當事人之意見,於十日內
  提出更正之分割方案,以重新製作假分割圖及鑑價。
二、被告如有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者,應於十日內提出己
  造之分割方案(須有圖示為輔),將來並繳納製作假分割圖
  費用,如逾期未提出或未繳費者,本院得不予審酌。
三、兩造如認有委請專業鑑定單位鑑定提供妥適分割方案者,應
  於十日內提出,並繳納鑑定費用,逾期本院得不予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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