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8號
原 告 蔡朝棟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玉龍
被 告 蔡朝宏
被 告 蔡朝欽
被 告 蔡昔詩
訴訟代理人 蔡清成
被 告 蔡木水
被 告 蔡明記
被 告 蔡文村
被 告 蔡文慶
被 告 蔡明章
被 告 蔡劉鶴
被 告 蔡順華
被 告 蔡正松
被 告 蔡仲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欣
被 告 許呈
被 告 蔡義助
被 告 蔡明地
被 告 蔡麗娟
被 告 蔡仁貴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金昔
被 告 蔡秉軒
訴訟代理人 蔡明章
一、上列原告對於被告蔡朝宏等請.
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完足,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被告最新
供之共有人檢核單,檢附相關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
,確認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
正完足。
㈡、依本院102年5月28日審理期日兩造當事人之意見,於十日內
提出更正之分割方案,以重新製作假分割圖及鑑價。
二、被告如有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者,應於十日內提出己
造之分割方案(須有圖示為輔),將來並繳納製作假分割圖
費用,如逾期未提出或未繳費者,本院得不予審酌。
三、兩造如認有委請專業鑑定單位鑑定提供妥適分割方案者,應
於十日內提出,並繳納鑑定費用,逾期本院得不予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