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45號
原 告 黃福森
被 告 黃銘煌
黃碧珍
黃林金鳳
兼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究應分歸何人之理由,再提出意見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