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15號
TCDV,100,重訴,515,2013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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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阿貴(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宏生(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珮玲(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益全(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寶玲(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琇鳳(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蘇慶良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宅修特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述二人
法定代理人 蘇勝逸即蘇允中
上訴人與_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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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宅修特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