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阿貴(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宏生(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珮玲(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益全(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寶玲(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江琇鳳(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慶良律師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宅修特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述二人法定代理人 蘇勝逸即蘇允中上訴人與_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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