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21號原 告 李蕙菁(兼黃柏牙之承受訴訟人) 黃立榮(兼黃柏牙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被 告 許世典 陳怡廷 陳昭惠 許雅淇 張筱吟 羅如君 劉芝谷 蔡青倍 劉雅燕 陳碧玉 謝燕玲 吳昱德 顏碧鴻 許佐鴻 周明明 何師竹 林玲英 林麗珠 王素秋 黃筑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 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101年度偵續字第147號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5月3日中檢秀精101偵續147字第0 42766號函復本院意旨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