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0年度,21號
TCDV,100,醫,21,2013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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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21號
原   告 李蕙菁(兼黃柏牙之承受訴訟人)
      黃立榮(兼黃柏牙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被   告  許世典
       陳怡廷
       陳昭惠
       許雅淇
       張筱吟
       羅如君
       劉芝谷
       蔡青倍
       劉雅燕
       陳碧玉
       謝燕玲
       吳昱德
       顏碧鴻
       許佐鴻
       周明明
       何師竹
       林玲英
       林麗珠
       王素秋
       黃筑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 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101年度偵續字第147號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5月3日中檢秀精101偵續147字第0 42766號函復本院意旨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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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