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87號原 告 柯陳玉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複代理人 李兆祥律師複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複代理人 張文旺被 告 洪溪泉被 告 洪天助被 告 洪寶銀被 告 詹洪文里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益寶被 告 陳正約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被 告 陳明雄被 告 陳文忠被 告 陳美華被 告 陳淑津被 告 柯鳳訴訟代理人 林國欽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同榮被 告 柯秋桂訴訟代理人 柯調財被 告 柯文雄被 告 柯文溪被 告 柯林碧美被 告 柯清泉被 告 柯青山被 告 柯木火被 告 蘇年賜被 告 蘇永欽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火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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