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Fancy State Corporation Limited(邦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蕭勝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王棨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183,390元,應徵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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