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登博
被 告 許桂子
被 告 王柔鈞
被 告 丁之祺
被 告 吳炳圻
被 告 陳泓霖
被 告 沈清霞
被 告 沈鳳玉
被 告 何永昌
被 告 方惠賢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許桂子、王柔鈞、丁之祺、吳炳圻、陳泓霖 、沈清霞、沈鳳玉、何永昌及方惠賢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許桂子、王柔鈞、丁之祺、吳炳圻、陳泓霖、沈清 霞、沈鳳玉、何永昌及方惠賢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慧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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