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250號
TCDM,102,附民,250,201305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林堃昇(原名:林杰汶)
被   告 鄭新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