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65號
TCDM,102,附民,165,201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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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簡志展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
被   告 許元明
      吳宗憲
      黃貿祥
      李俊毅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4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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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