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2年度,531號
TCDM,102,重訴,531,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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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姜春玉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陳世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2557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姜春玉共同連續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范姜春玉(原名范春玉)係受雇於洪信泰(所涉本案部分,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549號判決確 定)所實際經營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盛公司)、 久祥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久祥公司)、長恩生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長恩公司)、長明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長明公司)、長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祐公司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鉅公司)之經辦會計( 洪信泰為長盛公司、久祥公司、長恩公司、長明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亦為長祐公司、勇鉅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經理人) ,上開6間公司之主要業務均為興建及銷售納骨塔位。林秋 宏(所涉本案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 上訴字第549號判決確定)為珠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珠友公司)之經理,林文生(所涉本案部分,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2261號判決在案)為珠友公司之負責人,蔡 雪李(所涉本案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 第84號判決確定)為林文生之配偶,林秋宏林文生、蔡雪 李均係仲介納稅義務人辦理捐贈節稅之業者。郭琪、翁江源林石松鄭明明蔣湘蘭(以上郭琪等5人均另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葉明珠黃麗惠佳綾、陳金鐘、楊瓊蓉、林再賢、沈胤銘及建弘(以 上葉明珠8人所涉本案部分,業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重訴字 第2245號及100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判決確定),均為林文生 之下游仲介掮客。
二、林文生原以珠友公司於雲林縣虎尾地區從事土地代書業務, 專門仲介納稅義務人購買公共設施或道路保留地,再捐贈予 政府機關抵稅(於民國93年間,經財政部改以公共設施及道



路保留地市價為扣除基準後,始杜絕上開節稅途徑)。詎林 文生、林秋宏蔡雪李得知洪信泰實際經營之長盛公司、久 祥公司坐落在臺中縣太平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臺中寶山紀念公園(下稱寶山 公園)」,及長恩公司、長明公司、長祐公司、勇鉅公司坐 落在臺北縣萬里鄉(現改制為新北市○里區○○○段○○○ ○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金山陵萬壽山園區金剛舍利寶 塔(下稱萬壽山園區)」,均尚有大量難以出清之納骨塔位 。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為圖得仲介節稅之利益,洪信泰 亦因所經營上開6間公司之納骨塔存貨過多,為急於變現, 以改善公司營運,范姜春玉則受洪信泰之指示,竟與林文生 之下游仲介掮客郭琪、翁江源林石松鄭明明蔣湘蘭葉明珠黃麗惠佳綾、陳金鐘、楊瓊蓉、林再賢、沈胤 銘及建弘等人,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如下之犯行:(一)由洪信泰以寶山公園每個塔位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14% 價格,交由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銷售,再由林文生、林 秋宏、蔡雪李將寶山公園每個塔位以12萬元之16%至20%不 等價格直接出售,或交由葉明珠黃麗惠佳綾、陳金鐘 、楊瓊蓉、林再賢、沈胤銘及建弘等人,轉手出售予與洪 信泰、范姜春玉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林文生之上開 下游仲介掮客具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意聯絡之如附表一所 示林正清等納稅義務人或實際購買家屬(除林正清于弘元 外,所涉本案部分,均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林正清于弘元所涉本案部分,業經本 院分別以99年度重訴字第2245號及100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判 決確定)。而洪信泰范姜春玉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 等人,為配合客戶辦理捐贈抵稅,約定范姜春玉須以長盛公 司或久祥公司名義,填製每個塔位12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 及由長盛公司、久祥公司製作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等資料,以 協助購買者將實際購買價格虛增,同時林文生等人為製作不 實資金證明,使稅捐單位誤信真實之交易價格確如長盛公司 及久祥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即每個納骨塔位為 12萬元),遂要求如附表一所示林正清等納稅義務人本人或 實際洽談之家屬,須配合匯入全部之不實發票金額至指定之 長盛公司、久祥公司帳戶後,由洪信泰林文生林秋宏等 人,保留16%至20%不等之成本、利潤後,扣除應給予葉明 珠、黃麗惠佳綾、陳金鐘、楊瓊蓉、林再賢、沈胤銘及 建弘等仲介掮客之酬勞後,其餘款項,再以現金退還予如 附表一所示林正清等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家屬,最後再由洪



信泰、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林文生之上開下游仲介掮 客等人,協助如附表一所示林正清等納稅義務人向臺中縣潭 子鄉(現改制為臺中市潭子區)公所辦理捐贈,俟辦理完成 ,即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塔位土地所有權狀及永久 使用權狀、臺中縣潭子鄉(現改制為臺中市潭子區)公所受 贈證明函、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資料,交予如附 表一所示林正清等納稅義務人,再由該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 偶家屬,於9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申報93年度個人綜 合稅捐贈與扣除額,藉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林正清等納稅 義務人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 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二)由洪信泰以萬壽山園區每個塔位8000元之價格,交由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銷售,而由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直接 出售,或交由郭琪、翁江源林石松鄭明明蔣湘蘭、黃 麗惠、建弘等人,轉手出售予與洪信泰范姜春玉、林文 生、蔡雪李林秋宏林文生之下游仲介掮客具有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犯意聯絡之如附表二所示翁上海等納稅義務人或實 際購買家屬(除林文生外,所涉本案部分,均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洪信泰、范 姜春玉、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等人,為配合客戶辦理捐 贈抵稅,約定范姜春玉須以長恩公司、長明公司、長祐公司 或勇鉅公司名義,填製每個塔位8萬80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 ,及由長恩公司、長明公司、長祐公司及勇鉅公司製作塔位 永久使用權狀等資料,以協助購買者將實際購買價格虛增, 同時林文生等人為製作不實資金證明,使稅捐單位誤信真實 交易價格確如長恩公司、長明公司、長祐公司及勇鉅公司所 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即每個納骨塔位為8萬8000元) ,遂要求如附表二所示翁上海等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實際洽談 之家屬,須配合匯入全部發票金額至長恩公司、長明公司、 長祐公司及勇鉅公司帳戶後,由蔡雪李等人保留17%至18%之 金額後,其餘款項,則以現金退還如附表二所示之納稅義務 人本人或其家屬或由林文生之上開下游仲介掮客郭琪等人轉 手歸還,再由蔡雪李等人,協助如附表二所示翁上海等納稅 義務人向台北縣石門鄉(現改制為新北市石門區)公所辦理 捐贈,俟辦理完成,即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塔位永 久使用權狀、臺北縣石門鄉(現改制為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受贈證明函、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資料,交予如 附表二所示翁上海等納稅義務人,再由該等納稅義務人或其 配偶家屬連同匯款單、納骨塔位買賣契約書等文件,於94年 5 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以不實發票金額申報93年度個人綜



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藉以逃漏或幫助逃漏如附表二所示稅 額。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 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三、證據: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宏洪信泰葉明珠黃麗惠佳綾 、陳金鐘、楊瓊蓉、林再賢、沈胤銘、建弘之證詞。(二)證人即長盛公司登記人洪南宗、久祥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森城臺中縣潭子鄉(現改制為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主任秘書 柏毅及清潔隊分隊長劉光燦之證詞。
(三)證人即納稅義務人或其家屬于弘元、林正清、歐敏雄、歐敏 輝、歐淑完歐敏卿志釧、黃溟銘、施義忠、林俊宏、 洪美燕、王智弘、蔡超姮、古茂源賴元培、李世一、楊翠 娥、呂保平、吳世銓、陳昭良黃國生、黃家樂、淑華、 陳貞夙、邱瓈瑩、黃輝鵬、牟聯瑞、吳東凱楊志遠、許明 毅、王郭聘、黃光孚、李陳湄楨、李宜靜、楊淑惠、楊貽薰 、沈國榮、林蔡慧吟、郭倍廷、周俐禎湯介晨張文財林清標、林吳秋蘭、龔正良、翁國農、俊男、翁國展、湯 崇禮、謝李富美、王明廷、程國忠邢運蘭、蔡泊如、林銘 政、陳睿緒、翁上海、林宏義桂標、顏大翔張秋澄黃文田許振生淑娟、世昌、湯人右、鄒開蓮、宦里 俊、胡德興林振德吳美君、施議淦、建志、王淑惠、 昱鎮、謝輝隆江宗純慶漳、俊宏、陳昱妤、曹瑞 浩、吳宗叡林玟伶、鄭允久、黃崇美、陳莉玲、任景村、 汪振洋、洪采綾、春生、彭于賓、李王麗美、劉進福、李 麗秋、何湯雄何采容、李麗桓、李麗珊、林麗華、昇福 、陳昇隆陳淑幸淑卿、陳淑純、劉秀雪、張仿霖、張 哲明、張哲瑋、張鵬展、蔡明寬、林芳慧等之證詞。(四)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臺北市政府函覆本院有關長盛公司及 久祥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附表一所示各納稅義務人93年度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匯款單、納骨塔位買賣合約書、長盛公 司及久祥公司開具予納稅義務人之統一發票、臺中縣潭子鄉 公所之感謝函文、臺中縣稅捐稽徵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土 地(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國稅綜合所得稅 93年度核定通知書、補稅繳款書、附表二所示各納稅義務人 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匯款單、納骨塔位買賣合約書、 長恩公司及常名公司與長祐公司開具予納稅義務人之統一發 票、臺北縣石門鄉公所之感謝函文、國稅綜合所得稅93 年 度核定通知書、補稅繳款書。
(五)被告范姜春玉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四、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 生效施行,被告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於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法律;且比 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 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 之結果而為比較(參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 庭會議決議),爰先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論述如下:(一)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業於95年5月24 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日施行,其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之舊法有利於行為人。(二)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修正前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 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 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 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於本條所規定之正犯 之外,已限縮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屬法律有變更,自應比 較新舊法。
(三)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身分犯規定,由「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 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 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 共同實行、或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或正 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就身分犯之共同正犯部分,將實施 更改為實行,僅係法條用語之修正,但擬制身分之共同正犯 刑度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較之修正前不得減輕較有利於 行為人。
(四)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均有罰金 刑,而有關罰金刑之下限,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5款規 定:「罰金為1元以上」,依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提高為10倍,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折算後為新臺幣為30元以上。而95 年 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為新臺幣 1, 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已就罰金刑之下限有所提高,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 被告等較為有利。
(五)修正後刑法第55條刪除牽連犯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 件之變更,惟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被告數犯罪行為即應分論併罰,是以 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六)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原屬連續犯之數個 犯罪行為,依新法應論以數罪,併合處罰之,而依修正前之 刑法第56條規定,則論以裁判上一罪。罪刑之處罰內容發生 變動,此部分之修正,自屬法律變更,應有新舊法之比較適 用,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有利。(七)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即修正前刑法、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商 業會計法修正部分: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 5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第1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 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 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
五、末查被告涉犯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起施行, 被告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非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應 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 依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六、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 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 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 商判決,合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 條之8、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95年5月 24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修正前)、第28條、第56條 (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 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



文。
八、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九、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附表一:
┌──┬─────┬───────┬─────┬─────────┬──────┐
│編號│納稅義務人│仲介人 │實際購買骨│申報稅捐單位之金額│逃漏稅捐金額│
│ │ │ │灰座數量 │即不實發票金額(新│(新臺幣) │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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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正清林文生 │405座 │4860萬元 │1490萬3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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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釆玄 │林文生 │45座 │540萬元 │116萬21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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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于弘元 │沈胤銘 │29座 │348萬元 │105萬58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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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李富美 │林文生林秋宏│75座 │900萬元 │293萬66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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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施義忠葉明珠 │25座 │300萬元 │80萬1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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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俊宏 │葉明珠 │50座 │600萬元 │167萬20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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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張正光 │楊瓊蓉 │84座 │1008萬元 │150萬56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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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王明廷 │林文生林秋宏│9座 │108萬元 │30萬6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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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洪美燕葉明珠 │12座 │144萬元 │21萬65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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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王智弘 │葉明珠 │27座 │324萬元 │61萬2118元 │
├──┼─────┼───────┼─────┼─────────┼──────┤
│ 11 │劉志成葉明珠 │33座 │396萬元 │46萬7299元 │
├──┼─────┼───────┼─────┼─────────┼──────┤
│ 12 │古茂源葉明珠 │18座 │216萬元 │26萬74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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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歐敏雄 │黃麗惠 │81座 │972萬元 │279萬39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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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歐敏輝黃麗惠 │83座 │996萬元 │244萬1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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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歐淑完黃麗惠 │14座 │168萬元 │40萬64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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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王玉雲黃麗惠 │92座 │1104萬元 │57萬49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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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志釧 │黃麗惠 │29座 │348萬元 │84萬7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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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黃溟銘 │黃麗惠 │8座 │96萬元 │16萬21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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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蕭文勝陳金鐘 │13座 │156萬元 │46萬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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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黃昭彰陳金鐘 │24座 │288萬元 │121萬1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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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葉能貴 │陳金鐘 │33座 │396萬元 │158萬4000元 │
├──┼─────┼───────┼─────┼─────────┼──────┤
│ 22 │黃輝鵬 │陳金鐘 │12座 │144萬元 │43萬2000元 │
├──┼─────┼───────┼─────┼─────────┼──────┤
│ 23 │牟聯瑞 │陳金鐘 │25座 │300萬元 │121萬6963元 │
├──┼─────┼───────┼─────┼─────────┼──────┤
│ 24 │吳東凱陳金鐘 │9座 │108萬元 │29萬34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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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楊志遠陳金鐘林秋宏│125座 │1500萬元 │527萬32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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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姚婷 │陳金鐘 │17座 │204萬元 │55萬85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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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李世一 │佳綾、林再賢│21座 │252萬元 │35萬42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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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呂保平 │佳綾、林再賢│13座 │156萬 │37萬15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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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吳世銓 │佳綾、林再賢│25座 │300萬元 │80萬11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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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陳昭良佳綾、林再賢│8座 │96萬元 │22萬62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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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黃國生佳綾、林再賢│8座 │96萬元 │24萬6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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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黃家樂 │佳綾、林再賢│12座 │144萬元 │27萬14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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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程國忠 │不詳女子 │12座 │144萬元 │50萬60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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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王郭聘 │建弘 │167座 │2004萬元 │801萬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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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黃光孚建弘 │225座 │ 2700萬元 │820萬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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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李德義建弘 │17座 │204萬元 │19萬83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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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王志龍建弘 │84座 │1008萬元 │403萬19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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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邢運蘭林芳郁 │13座 │156萬 │61萬78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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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丁偉儼林芳郁林秋宏│38座 │456萬元 │124萬18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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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龔正良 │沈胤銘 │29座 │348萬元 │84萬6567元 │
├──┼─────┼───────┼─────┼─────────┼──────┤
│ 41 │翁炳坤 │不詳女子 │25座 │300萬元 │102萬8528元 │
├──┼─────┼───────┼─────┼─────────┼──────┤
│ 42 │俊男 │林文生 │8座 │96萬元 │25萬62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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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黃裕堯 │林秋宏 │17座 │204萬元 │69萬64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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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沈國榮林秋宏 │30座 │360萬元 │118萬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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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林蔡慧吟 │林秋宏 │13座 │156萬元 │45萬4779元 │
├──┼─────┼───────┼─────┼─────────┼──────┤
│ 46 │郭倍廷 │林秋宏 │20座 │240萬元 │51萬3984元 │
├──┼─────┼───────┼─────┼─────────┼──────┤
│ 47 │翁國農 │蔡雪李 │25座 │300萬元 │71萬10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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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翁國展 │林文生 │30座 │360萬元 │91萬82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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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周俐禎林秋宏 │9座 │108萬元 │32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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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湯介晨林秋宏 │25座 │300萬元 │147萬7元 │
├──┼─────┼───────┼─────┼─────────┼──────┤
│ 51 │朱淑惠林文生 │38座 │456萬元 │117萬29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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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林銘政 │張小姐 │17座 │204萬元 │34萬04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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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張文財林秋宏 │17座 │204萬元 │30萬7442元 │
├──┼─────┼───────┼─────┼─────────┼──────┤
│ 54 │林清標 │張小姐及林秋宏│156座 │1872萬元 │667萬1131元 │
├──┼─────┼───────┼─────┼─────────┼──────┤
│ 55 │邱建才 │林秋宏 │9座 │108萬元 │34萬5600元 │
├──┼─────┼───────┼─────┼─────────┼──────┤
│ 56 │陳睿緒林秋宏 │43座 │516萬元 │155萬62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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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賴元培葉明珠 │25座 │300萬元 │34萬5293元 │
└──┴─────┴───────┴─────┴─────────┴──────┘
附表二:
┌──┬─────┬───────┬─────┬─────────┬──────┐
│編號│納稅義務人│仲介人 │實際購買骨│申報稅捐單位之金額│逃漏稅捐金額│
│ │ │ │灰座數量 │即不實發票金額(新│(新臺幣) │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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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翁上海 │林秋宏 │35座 │308萬元 │71萬93元 │
├──┼─────┼───────┼─────┼─────────┼──────┤
│ 2 │林宏義 │郭琪 │30座 │264萬元 │55萬9054元 │
├──┼─────┼───────┼─────┼─────────┼──────┤
│ 3 │桂標 │林石松 │80座 │704萬元 │69萬9524元 │
├──┼─────┼───────┼─────┼─────────┼──────┤
│ 4 │顏大翔林秋宏林石松│35座 │308萬元 │95萬4800元 │
├──┼─────┼───────┼─────┼─────────┼──────┤
│ 5 │張秋澄鄭明明 │91座 │800萬8000元 │114萬2700元 │
├──┼─────┼───────┼─────┼─────────┼──────┤
│ 6 │黃文田林石松 │52座 │457萬6000元 │133萬6114元 │
├──┼─────┼───────┼─────┼─────────┼──────┤
│ 7 │許振生林秋宏 │67座 │589萬6000元 │22萬3680元 │
├──┼─────┼───────┼─────┼─────────┼──────┤
│ 8 │淑娟 │林先生 │57座 │501萬6000元 │39萬3441元 │
├──┼─────┼───────┼─────┼─────────┼──────┤




│ 9 │世昌 │翁江源 │57座 │501萬6000元 │46萬8078元 │
├──┼─────┼───────┼─────┼─────────┼──────┤
│ 10 │湯人右 │林秋宏 │30座 │264萬元 │63萬8791元 │
├──┼─────┼───────┼─────┼─────────┼──────┤
│ 11 │鄒開蓮林秋宏 │80座 │704萬元 │58萬6105元 │
├──┼─────┼───────┼─────┼─────────┼──────┤
│ 12 │宦里俊 │不詳姓名男子 │23座 │202萬4000元 │51萬4031元 │
├──┼─────┼───────┼─────┼─────────┼──────┤
│ 13 │胡德興林秋宏 │30座 │264萬元 │36萬7138元 │
├──┼─────┼───────┼─────┼─────────┼──────┤
│ 14 │林振德林秋宏 │46座 │404萬8000元 │43萬3631元 │
├──┼─────┼───────┼─────┼─────────┼──────┤
│ 15 │吳美君林秋宏 │33座 │290萬4000元 │61萬9044元 │
├──┼─────┼───────┼─────┼─────────┼──────┤
│ 16 │施議淦 │蔡雪李 │137座 │1205萬6000元 │141萬2100元 │
├──┼─────┼───────┼─────┼─────────┼──────┤
│ 17 │建志 │不詳姓名男子 │17座 │149萬6000元 │36萬455元 │
├──┼─────┼───────┼─────┼─────────┼──────┤
│ 18 │王淑惠 │不詳姓名人士 │46座 │404萬8000元 │94萬8675元 │
├──┼─────┼───────┼─────┼─────────┼──────┤
│ 19 │昱縝 │蔡雪李 │57座 │501萬6000元 │162萬5184元 │
├──┼─────┼───────┼─────┼─────────┼──────┤
│ 20 │謝輝隆林文生蔡雪李│57座 │501萬6000元 │67萬643元 │
├──┼─────┼───────┼─────┼─────────┼──────┤
│ 21 │江宗純蔡雪李 │35座 │308萬元 │78萬3840元 │
├──┼─────┼───────┼─────┼─────────┼──────┤
│ 22 │慶漳 │蔡雪李 │320座 │2816萬元 │912萬3840元 │
├──┼─────┼───────┼─────┼─────────┼──────┤
│ 23 │俊宏 │蔡雪李 │23座 │202萬4000元 │65萬5776元 │
├──┼─────┼───────┼─────┼─────────┼──────┤
│ 24 │陳昱妤蔡雪李 │57座 │501萬6000元 │162萬5184元 │
├──┼─────┼───────┼─────┼─────────┼──────┤
│ 25 │曹瑞浩林秋宏 │290座 │2552萬元 │362萬4238元 │
├──┼─────┼───────┼─────┼─────────┼──────┤
│ 26 │吳宗叡 │不詳姓名人士 │96座 │844萬8000元 │273萬4720元 │
├──┼─────┼───────┼─────┼─────────┼──────┤
│ 27 │林玟伶 │蔡姓男子 │57座 │501萬6000元 │79萬9632元 │
├──┼─────┼───────┼─────┼─────────┼──────┤
│ 28 │鄭允久 │鄭明明 │57座 │501萬6000元 │90萬8135元 │
├──┼─────┼───────┼─────┼─────────┼──────┤




│ 29 │黃崇美 │蔣湘蘭 │78座 │686萬4000元 │205萬9200元 │
├──┼─────┼───────┼─────┼─────────┼──────┤
│ 30 │陳莉玲鄭明明 │77座 │677萬6000元 │61萬7942元 │
├──┼─────┼───────┼─────┼─────────┼──────┤
│ 31 │任景村 │林秋宏 │38座 │334萬4000元 │70萬8843元 │
├──┼─────┼───────┼─────┼─────────┼──────┤
│ 32 │汪振洋 │林秋宏 │35座 │308萬元 │64萬2011元 │
├──┼─────┼───────┼─────┼─────────┼──────┤
│ 33 │洪采綾 │林秋宏蔡雪李│35座 │308萬元 │95萬9068元 │
├──┼─────┼───────┼─────┼─────────┼──────┤
│ 34 │春生 │黃麗惠 │53座 │466萬4000元 │122萬2230元 │
├──┼─────┼───────┼─────┼─────────┼──────┤
│ 35 │彭于賓 │張麗卿 │23座 │202萬4000元 │46萬2822元 │
├──┼─────┼───────┼─────┼─────────┼──────┤
│ 36 │李王麗美 │蔡雪李 │91座 │800萬8000元 │241萬5089元 │
├──┼─────┼───────┼─────┼─────────┼──────┤
│ 37 │劉進福林文生 │258座 │2270萬4000元 │380萬5406元 │
├──┼─────┼───────┼─────┼─────────┼──────┤
│ 38 │李麗秋建弘 │171座 │1504萬8000元 │954萬6813元 │
│ ├─────┤ ├─────┼─────────┤ │
│ │何湯雄 │ │170座 │1496萬元 │ │
├──┼─────┼───────┼─────┼─────────┼──────┤
│ 39 │何采容建弘 │23座 │202萬4000元 │65萬5776元 │
├──┼─────┼───────┼─────┼─────────┼──────┤
│ 40 │李麗姮建弘 │34座 │299萬2000元 │89萬8283元 │
├──┼─────┼───────┼─────┼─────────┼──────┤
│ 41 │李麗珊 │建弘 │57座 │501萬6000元 │162萬5184元 │
├──┼─────┼───────┼─────┼─────────┼──────┤
│ 42 │林麗華 │建弘、林秋宏│57座 │501萬6000元 │259萬5067元 │
│ ├─────┤ ├─────┼─────────┤ │
│ │昇福 │ │57座 │501萬6000元 │ │
├──┼─────┼───────┼─────┼─────────┼──────┤
│ 43 │陳昇隆建弘、林秋宏│27座 │237萬6000元 │54萬3535元 │
├──┼─────┼───────┼─────┼─────────┼──────┤
│ 44 │陳淑幸建弘、林秋宏│35座 │308萬元 │59萬5964元 │
├──┼─────┼───────┼─────┼─────────┼──────┤
│ 45 │淑卿 │建弘、林秋宏│57座 │501萬6000元 │114萬7289元 │
├──┼─────┼───────┼─────┼─────────┼──────┤
│ 46 │陳淑純建弘、林秋宏│46座 │404萬8000元 │102萬7782元 │
├──┼─────┼───────┼─────┼─────────┼──────┤




│ 47 │劉秀雪 │蔡雪李 │11座 │96萬8000元 │7萬9869元 │
├──┼─────┼───────┼─────┼─────────┼──────┤
│ 48 │張枋霖蔡雪李 │125座 │1100萬元 │179萬4306元 │
├──┼─────┼───────┼─────┼─────────┼──────┤
│ 49 │張哲明蔡雪李 │17座 │149萬6000元 │24萬6739元 │
├──┼─────┼───────┼─────┼─────────┼──────┤
│ 50 │張哲瑋 │蔡雪李 │15座 │132萬元 │20萬8975元 │
├──┼─────┼───────┼─────┼─────────┼──────┤
│ 51 │張鵬展蔡雪李 │57座 │501萬6000元 │55萬3409元 │
├──┼─────┼───────┼─────┼─────────┼──────┤
│ 52 │林文生蔡雪李 │70座 │616萬元 │267萬8244元 │
├──┼─────┼───────┼─────┼─────────┼──────┤
│ 53 │蔡明寬 │蔡雪李 │9座 │79萬2000元 │7萬91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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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林芳慧蔡雪李 │9座 │79萬2000元 │19萬4406元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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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明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