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9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乾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毒偵字第791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0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江慧貞
通 譯 陳宥均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吳乾喜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乾喜於民國(下同)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10月 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6年度毒偵字第23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2142號判處有 期徒刑4月並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28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 訴字第31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上開二案件,經合併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355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 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9年1月2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 管束出監,迨至99年3月9日始因假釋期滿且未經撤銷假釋而 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絕毒品,於前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101年9月19日晚上8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亞虎電子遊 藝場廁所內,以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然後用火點燃吸 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9月20日某 時,為警通知到場,並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 嗎啡呈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江慧貞
法 官 朱光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