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二二號
上 訴 人 聖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光耀
被上訴人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華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十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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