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625號
TCDM,102,訴,625,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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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中興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246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中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件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王敏慧」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1243號調解筆錄內容。 犯罪事實
壹、何中興自民國99年12月1日起,受僱於實際營業地址設在臺 中市○○區○○里○○巷00號之「采奕興業有限公司」(下 稱采奕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抄貨、補貨及將請款 單送交客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 何中興於任職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一、附表所示時、地,向客戶收取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9,76 0元,接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又基 於反覆、延續實施上開侵占之單一犯意,於101年2月10日至 3月10日,將其駕駛公司貨車內庫存之輕便刀(潤)54卡、輕 便刀(3支)34卡、長柄防滑輕便刀44卡、雙層刀片13卡、導 向刀片(潤)14卡、雙層刮刀(潤)3卡、雙層刀片(潤)12卡、 導向刀片12卡、兩用刀片3卡、通用老人刀片1200盒等批發 價值29,414元之貨物侵占入己,予以低價轉售牟利。二、何中興另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0年11月17 日,向采奕公司會計佯稱:客戶禾妙馨便利商店訂購國際4 號電池1盒、國際2號電池1盒、金頂3號電池(4+2)12卡、金 頂4號電池(4+2)12卡等貨物云云,致公司會計信以為真 ,陷於錯誤,將批發價值合計2,212元之貨物交付予何中興何中興未經禾妙馨便利商店負責人王敏慧同意或授權,於 同日在附件所示出貨單上偽造「王敏慧」之簽名,表彰係由 王敏慧本人簽收上開貨品,交由不知情之采奕公司會計收執 ,足生損害於「王敏慧」及采奕公司對於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
貳、嗣何中興於101年3月10日無故離職,經采奕公司清查盤點其 所經手款項及貨物,始查悉上情。
參、案經采奕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查本案被告被訴偽造私文書等案件 ,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 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此乃因簡式 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宜 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因此有關傳聞 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 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 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訊據被告於偵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 24672號卷第71頁背面)及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9頁背面、第2 3頁背面)時自白認罪,核與證人即采奕公司代表人廖本傑、 王敏慧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采奕公司出貨單、送貨單、客戶 付款簽收簿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犯罪事實壹、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罪。被告於擔任采奕公司業務員期間,利用同一任職機會 ,將其多次收取之貨款及貨物侵占入己之行為,其時間緊接 ,且侵害同一法益,又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之,客觀上已 難割裂為數個獨立犯罪行為,亦無各別評價之必要,應認僅 屬單一犯罪決意之數個舉動接續實行,為接續犯。二、被告犯罪事實壹、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在 附件所示出貨單上偽造「王敏慧」署押後復持以行使,該偽 造「王敏慧」署押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上開所為,目的係為取得采奕公司會計人員 交付貨物,足認被告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



即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較重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被告犯罪事實壹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 併罰。
四、審酌被告受雇於采奕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抄貨、補 貨及將請款單送交客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竟利用職 務之便,詐騙及侵占采奕公司財物,合計41,386元,惟念其 已與采奕公司達成調解,有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1243號 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22頁)在卷可稽,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 行,表示悔意,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儆懲。
五、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 ,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 ,無有利或不利被告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 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1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六、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 罹刑典,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願意賠償被害人,經此偵審 程序,應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 告緩刑2年,併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履行本院 102年度司中調字第1243號調解筆錄,以勵自新。七、前開命被告應履行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1243號調解筆錄 ,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 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 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末此敘明。肆、沒收部分:
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 ,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 ,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 ,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7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附件所示出貨單,業經被告持以 行使交付采奕公司會計人員收執,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 本院應義務沒收之物。惟附件出貨單上偽造「王敏慧」之署 押壹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



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收款時間 │收款地點(客戶地│侵占貨款金額│
│ │ │ │址)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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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豪客多(好柿│100年6月27日│臺中市東區自強街│550元 │
│ │成企業) │ │3-5號 │ │
├──┼──────┼──────┼────────┼──────┤
│ 2 │大太平(百匯│101年2月23日│臺中市太平區東平│1046元 │
│ │五金百貨生活│ │路430-2號 │ │




│ │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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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浩洋五金百貨│101年2月24日│臺中市北區漢口路│3260元 │
│ │量販店 │ │1段31號 │ │
├──┼──────┼──────┼────────┼──────┤
│ 4 │旺昌五金百貨│101年2月27日│南投縣名間鄉彰南│4904元 │
│ │ │ │路88之1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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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奕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