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安妮
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何鈺男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11853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李安妮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林坤和」印章壹個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林坤和」印文共計拾伍枚,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拾叁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未扣案偽造之「林坤和」印章壹個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林坤和」印文共計拾伍枚、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拾叁枚均沒收。
何鈺男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偽造之「林坤和」印章壹個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林坤和」印文共計拾伍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本件除於起訴書關於被告李安妮、何鈺男就犯罪事實欄一涉 犯詐欺取財及論以想像競合部分之論述應予刪除(此部分業 經公訴人於本院102年4月29日準備程序當庭表示係屬誤載, 應予刪除),及起訴書關於「紹美芬」、「紹美惠」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邵美芬」、「邵美惠」(見偵卷第275頁), 及於附錄所犯法條欄漏列刑法第217條第1項應予補充,並於 證據部分補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102年4 月9日水保中農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61頁)、被 害人黃瓊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代 表人黃維忠於本院之陳述,及被告李安妮、何鈺男於本院之 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李安妮為碩士肄業、何鈺男為大學畢業(被告二 人於警詢時分別自稱係嶺東商專畢業、世界新專畢業,惟依
本院卷第14、15頁所附被告二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 告李安妮則係碩士肄業、被告何鈺男係大學畢業,本院採用 戶籍查詢結果表之記載),分別擔任「臺中縣大甲鎮匠師的 故鄉休閒農業產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及總幹事,恣意共同以 被害人林坤和為出納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 並持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申請「98年度 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牽罟三部曲活動)」之計畫補助 款;被告李安妮另以「摸蛤兼洗褲商行」收據交由不知情之 何鈺男偽填不實資料,用以製作不實憑證存單,持向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申請核撥「藺草&藍 染複合媒材的應用人才培訓活動」計畫補助款項,而詐得補 助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非鉅,及於該協會舉辦之「生活 美學成果展覽-藺類之光」活動,為增加參與活動人員,美 化活動資料,而在該活動參加人員名單上偽簽被害人黃瓊林 等13人署名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被告二人均坦 認犯行,被告二人並均已與被害人林坤和、被告李安妮亦已 與被害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李金 子、李美枝、李美雲、繆燕青、邵美芬、邵美惠等人達成和 解,有該等和解書在本院卷第89-104頁可憑(至被害人李淑 霞、陳淑美、葉佩珊、李淑惠、黃淑敏等5人,被告李安妮 具狀表示渠等係其自行編撰,非屬真正存在之人,故未能與 之和解,另當庭表示被害人李進財部分因在服役中尚未返家 ,須待其退伍後方能與其達成和解,嗣後具狀表示李進財之 父親反對簽具和解書),尚知悔悟,及被害人黃瓊林因認被 告二人尚涉有侵占等罪嫌,致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惟其於本 院審理時則表示對刑度沒有意見等語(至其所述有關被告涉 犯侵占等語,因非屬本案起訴事實,尚非本院所得審究,附 此敘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李安妮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李安妮前無犯罪紀錄;被告何鈺男於92年間,因妨害 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709號判處拘 役50日確定,及於99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3204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其二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被告二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 ,素行尚可,而其等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惟 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林坤和、行政院文化建 設委員會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李金子、李美枝、李美雲、 繆燕青、邵美芬、邵美惠等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顯見被
告二人悔悟之意,上開被害人等並均於和解書內表明希望給 予被告二人緩刑之機會,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就被告李 安妮部分併予宣告緩刑3年、被告何鈺男部分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偽造之「林坤和」印章1枚,雖未據扣案,然並無其他積極 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林坤和」印文 共計15枚,及附表二所示偽造之「黃瓊林」等人署押共計13 枚,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 沒收。
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339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用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時間 │ 文件名稱 │ 欄位 │偽造「林│出處 │
│號│ │ │ │坤和」印│ │
│ │ │ │ │文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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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年10│98年度農村再生│「出納」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8日 │活化及體驗活動│ │ │32頁 │
│ │ │核銷資料審核表│ │ │ │
├─┼───┼───────┼──────┼────┼────┤
│ 2│98年某│98年度會計報告│「出納」欄 │1枚 │偵查卷第│
│ │時 │ │ │ │36頁 │
├─┼───┼───────┼──────┼────┼────┤
│ 3│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6日│單--邀請函 │ │ │37頁 │
├─┼───┼───────┼──────┼────┼────┤
│ 4│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6日│單--活動音響 │ │ │38頁 │
├─┼───┼───────┼──────┼────┼────┤
│ 5│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6日│單--漂流木及藺│ │ │39頁 │
│ │ │草DIY材料費 │ │ │ │
├─┼───┼───────┼──────┼────┼────┤
│ 6│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6日│單--活動表演費│ │ │41頁 │
├─┼───┼───────┼──────┼────┼────┤
│ 7│98年10│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日 │單--活動旗幟 │ │ │42頁 │
├─┼───┼───────┼──────┼────┼────┤
│ 8│98年10│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日 │單--活動帳棚 │ │ │43頁 │
├─┼───┼───────┼──────┼────┼────┤
│ 9│98年10│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日 │單--舞台租金 │ │ │44頁 │
├─┼───┼───────┼──────┼────┼────┤
│10│98年10│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日 │單--發電機、流│ │ │45頁 │
│ │ │動廁所租金 │ │ │ │
├─┼───┼───────┼──────┼────┼────┤
│11│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4日│單--保險費 │ │ │46頁 │
├─┼───┼───────┼──────┼────┼────┤
│12│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6日│單--獎狀(含框│ │ │56頁 │
│ │ │) │ │ │ │
├─┼───┼───────┼──────┼────┼────┤
│13│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6日│單--便當及水 │ │ │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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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6日│單--牽罟材料費│ │ │58頁 │
├─┼───┼───────┼──────┼────┼────┤
│15│98年10│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偵查卷第│
│ │月2日 │單--活動舞台背│ │ │59頁 │
│ │ │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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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時間 │ 文件名稱 │偽造印文及數量 │出處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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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年12│「生活美學成果│偽造黃瓊林、李金子、李│偵查卷第│
│ │月19日│展覽-藺類之光 │進財、黃淑敏、李美枝、│275頁 │
│ │ │」活動名單 │李美雲、李淑霞、繆燕清│ │
│ │ │ │、陳淑美、葉佩珊、邵美│ │
│ │ │ │芬、邵美惠、林淑惠等人│ │
│ │ │ │署名各1枚(合計共13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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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1853號
被 告 李安妮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鈺男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1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安妮於民國98年2月28日至100年2月28日擔任「臺中縣大 甲鎮(現改制為臺中市大甲區,以下仍以行為時之機關銜稱 之)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產業促進協會」(下稱匠師協會) 之第三屆理事長,自100年2月29日至101年3月上旬擔任匠師 協會第四屆理事長;何鈺男於98年起擔任匠師協會之總幹事 ,負責製作活動申請書及推動會務。李安妮與何鈺男竟共同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8日, 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下稱水土保持局 臺中分局)申請「98年度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牽罟三 部曲活動)」之計畫補助款新台幣(下同)15萬元之經費核 銷時,明知林坤和未擔任匠師協會出納之職務,竟未經林坤 和同意,由李安妮指示何鈺男偽刻林坤和之印章一枚,將該 偽造的「林坤和」之印章蓋於如附表所示之計畫補助案報銷 資料審核表、會計報告中之「出納」、支出及憑證存單之「 覆核」等處,並持以向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請領款項,足以 損害於林坤和及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對經費核銷之正確性。二、李安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明知未向「摸蛤 兼洗褲商行」租賃場地,竟以代遊客索取空白收據為由,要 求該商行負責人黃瓊林提供空白收據,交由不知情之何鈺男 在該空白收據上,偽填不實之內容包括『「台中縣大甲鎮匠 師的故鄉休閒農業區產業促進協會」台照、中華民國99年3 月26日、品名「場地租金」、數量6場、總價5000元,合計 新台幣伍千元』等內容,用以製作憑證存單,並於99年4月 20日持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下稱 彰化生活美學館),申請核撥「藺草&藍染複合媒材的應用 人才培訓活動」計劃補助款項,共報銷5000元,足以生損害 於黃瓊林及彰化生活美學館對經費核銷之正確性。三、李安妮明知黃瓊林、李金子、李進財、黃淑敏、李美枝、李 美雲、李淑霞、繆燕清、陳淑美、葉佩珊、紹美芬、紹美惠 、林淑惠等13人並未參與匠師協會於99年12月19日於臺中市 ○○區○○路00巷0○0號藺眼相看工作室所舉辦「生活美學 成果展覽─藺類之光」活動,竟為增加參與人員,而基於偽 造署押之犯意,於99年12月19日在該活動參加人員名單上, 接續偽簽黃瓊林等13人之姓名,足以生損害於黃瓊林等人。
四、案經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部份: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證 據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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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李安妮於調查局│1.伊自98年2月28日至100年2月28日 │
│ │、偵查中之自白( │ 擔任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區產業促│
│ │101年4月9日調查筆 │ 進協會(下稱匠師協會)之第三屆│
│ │錄,偵卷第9頁至13 │ 理事長;自100年2月28日至101年3│
│ │頁) │ 月上旬擔任匠師協會第四屆理事長│
│ │ │ 。 │
│ │ │2.伊於98、99年擔任理事長期間,先│
│ │ │ 後雇用蔡淑貞、洪淑美(摸蛤兼洗│
│ │ │ 褲老闆娘)擔任一般行政支出會計│
│ │ │ ,另請游鳳菊、林惠淳、張幸華、│
│ │ │ 李育潔擔任專案活動會計,但協會│
│ │ │ 沒有設置專責出納、秘書人員,一│
│ │ │ 般行政支出有時請會計蔡淑貞、洪│
│ │ │ 淑美兼辦出納業務,另專案活動支│
│ │ │ 出有時也請張幸華兼辦出納業務。│
│ │ │3.匠師協會之經費來源有入會費每人│
│ │ │ 300元、常年會費500元、捐款及協│
│ │ │ 會舉辦專案活動向政府機關申請補│
│ │ │ 助之經費。 │
│ │ │4.匠師協會每年度之工作計畫書於前│
│ │ │ 年年底前確認各政府機關同意本協│
│ │ │ 會申請之專案活動情形訂定下年度│
│ │ │ 預算內,經由召開理事會審查後通│
│ │ │ 過下年度專案活動預算,在該等活│
│ │ │ 動依計畫辦理後,於下年度召開理│
│ │ │ 事會通過決算。 │
│ │ │5.匠師協會有3個帳戶,大甲農會帳 │
│ │ │ 戶(戶名:臺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
│ │ │ 鄉休閒農業區產業促進協會李安妮│
│ │ │ )為一般支出之用,存摺由洪淑美│
│ │ │ 保管(保管期間:98年至100年4月│
│ │ │ 間,之後由其保管)、印鑑由其保│
│ │ │ 管,需要動支款項時,由其先行寫│
│ │ │ 好提領單及用印後交給洪淑美提領│
│ │ │ 並支付款項給相關廠商。另一個是│
│ │ │ 大甲郵局幼獅支局(戶名:臺中縣│
│ │ │ 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區產業│
│ │ │ 促進協會李安妮)負責專案活動專│
│ │ │ 款之用,帳戶存摺、印章皆由其保│
│ │ │ 管,由其寫好提領單及用印,由其│
│ │ │ 或張幸華提領交給總幹事何鈺男支│
│ │ │ 付予廠商。另在兆豐銀行大甲簡易│
│ │ │ 型分行設有帳戶(戶名:臺中縣大│
│ │ │ 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區產業促│
│ │ │ 進協會李安妮),用途為專案活動│
│ │ │ 專款支出之用,兆豐銀行存摺、印│
│ │ │ 章皆由其保管,該帳戶由其填寫提│
│ │ │ 領單及用印後,向該分行提領,提│
│ │ │ 領款項交由何鈺男用以支付廠商費│
│ │ │ 用。 │
│ │ │6.「98年度農村在生活化及體驗活動│
│ │ │ ─牽罟三部曲」活動係在其擔任理│
│ │ │ 事長期間辦理,其中採購邀請函、│
│ │ │ 音響、旗幟、帳棚、舞台搭設、設│
│ │ │ 置發電機與流動廁所、表演活動均│
│ │ │ 係由總幹事何鈺男接洽並請廠商提│
│ │ │ 供相關收據或發票、表演團體在「│
│ │ │ 其他給與支付表」上蓋印,採購漂│
│ │ │ 流木及藺草材料則是伊向開設之藺│
│ │ │ 眼相看工作室採購,並由伊提供收│
│ │ │ 據,再將該等單據交由會計林惠淳│
│ │ │ 製作支出及憑證黏存單辦理核銷。│
│ │ │7.「98年度農村在生活化及體驗活動│
│ │ │ ─牽罟三部曲」匠師協會之報銷資│
│ │ │ 料中「出納」、支出憑證黏存單「│
│ │ │ 覆核」之「林坤和」印章係匠師協│
│ │ │ 會自行刻用,並未向林坤和拿取印│
│ │ │ 章,伊僅記得蓋印是何鈺男所為,│
│ │ │ 蓋印時並未經林坤和本人同意。 │
│ │ │8.林坤和於98年2月28日理監事會議 │
│ │ │ 結束後,林坤和表示所有運作由其│
│ │ │ 與何鈺男全權處理。因水土保持局│
│ │ │ 臺中分局「98年度農村在生活化及│
│ │ │ 體驗活動─牽罟三部曲」要求在報│
│ │ │ 銷資料、支出及憑證黏存單需有出│
│ │ │ 納與覆核用印,其與何鈺男為求方│
│ │ │ 便,經過討論後,才決定由何鈺男│
│ │ │ 去私刻林坤和印章,並將印章用於│
│ │ │ 該等欄位。 │
│ │ │9.該活動在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有│
│ │ │ 報告收支總額情形,但並沒有將該│
│ │ │ 活動開支明細與報銷單據送交理監│
│ │ │ 事會議審查。 │
│ │ │10.伊擔任理事長期間,認為各個專 │
│ │ │ 案活動僅須將憑證呈報給補助機 │
│ │ │ 關,所以沒有要求何鈺男記帳於 │
│ │ │ 帳冊中。 │
├──┼─────────┼────────────────┤
│2. │被告何鈺男於調查局│1.匠師協會在大甲農會、大甲郵局、│
│ │、偵查中之自白( │ 兆豐銀行都有開設帳戶,該3個帳 │
│ │101年4月9日調查筆 │ 戶存摺、印章都由理事長李安妮保│
│ │錄,偵卷第14頁至18│ 管。 │
│ │頁) │2.伊是98年才在匠師協會擔任總幹事│
│ │ │ ,當時是洪淑美擔任會計,沒有專│
│ │ │ 任出納人員,相關會計帳務都交給│
│ │ │ 常務監事林坤和審核。 │
│ │ │3.申請政府補助款,需提出計畫,相│
│ │ │ 關申請程序是由其辦理;申請補助│
│ │ │ 款之計畫,則是由伊或理事長李安│
│ │ │ 妮提出。 │
│ │ │4.「98年度農村在生活化及體驗活動│
│ │ │ ─牽罟三部曲」活動單據及憑證,│
│ │ │ 是伊或李安妮取得,再由其製作報│
│ │ │ 銷之事實。 │
│ │ │5.報銷資料「出納」及「支出憑證黏│
│ │ │ 存單覆核」所蓋「林坤和」之印章│
│ │ │ ,都是伊代為蓋印的,「林坤和」│
│ │ │ 之印章也是伊代刻的,伊沒有經過│
│ │ │ 林坤和的同意即自行蓋印。 │
│ │ │6.伊擔任匠師協會總幹事期間,所有│
│ │ │ 補助款報銷憑證中,經手人「游鳳│
│ │ │ 菊」、常務監事「林坤和」、理事│
│ │ │ 長「李安妮」及其本人的印章都由│
│ │ │ 其保管,都由伊自行蓋印。但李安│
│ │ │ 妮則另有保管總幹事「何鈺男」、│
│ │ │ 會計「張幸華」、理事長「李安妮│
│ │ │ 」的印章。 │
│ │ │7.申請補助款收支之情形,並沒有記│
│ │ │ 載在匠師協會會計帳冊中。補助款│
│ │ │ 都是專款專用,沒有收支結餘的問│
│ │ │ 題,相關憑證單據正本都要報給補│
│ │ │ 助機關核銷。 │
├──┼─────────┼────────────────┤
│3. │證人林坤和於調查局│1.李安妮所申請之補助款,都只有用│
│ │、偵查中之證述( │ 在她自己經營的向日葵農場,其他│
│ │100年8月11日、100 │ 會員都沒有拿到任何補助。 │
│ │年12月26日調查筆錄│2.99年2月至100年2月間,其擔任匠 │
│ │,偵卷第19頁至24頁│ 師協會第3屆常務監事期間,李安 │
│ │) │ 妮故意將一些政府補助的經費支用│
│ │ │ 、預算及決算漏列,不給理監事會│
│ │ │ 審查及審核。 │
│ │ │3.向政府機關申請核准之補助款,也│
│ │ │ 是匠師協會經費來源(其他收入)│
│ │ │ 之一,對於經費執行,不論是年度│
│ │ │ 前預先編列預算內或是年度中臨時│
│ │ │ 申請到的補助款,當然都應該依據│
│ │ │ 章程規定,送交理監事會及會員大│
│ │ │ 會,分別進行審查、審核及議決。│
│ │ │4.匠師協會補助款都是由李安妮及其│
│ │ │ 聘請之總幹事何鈺男負責申請及報│
│ │ │ 銷。 │
│ │ │5.該活動之報銷資料上「出納」林坤│
│ │ │ 和的印文不是其私章,也不是其親│
│ │ │ 自用印。 │
├──┼─────────┼────────────────┤
│ 4. │證人黃瓊林於調查局│1.擔任匠師協會的常務理事。 │
│ │、偵查中之證述( │2.補助款係屬於匠師協會經費來源中│
│ │100年12月26日調查 │ 的其他收入,該筆款項的支用必須│
│ │筆錄) │ 按照匠師協會組織章程規定,及相│
│ │ │ 關支用程序需經理事會同意並經監│
│ │ │ 事會審核,並在會員大會上提出報│
│ │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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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①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支出傳票。 │
│ │土保持局臺中分局 │②98年度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核│
│ │100年11月25日水保 │ 銷資料審核表 │
│ │中農字第0000000000│③民間團體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
│ │號函覆匠師的故鄉休│ 屬機關申請補助說明書 │
│ │閒農業產業促進會相│④台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
│ │關申請補助案資料。│ 區產業促進協會第3屆理監事簡歷 │
│ │(偵卷第29至209頁 │ 冊 │
│ │) │⑤98年度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
│ │ │ 牽罟三部取活動)會計報告 │
│ │ │⑥支出及憑證黏存單 │
│ │ │⑦旺旺友聯產物自(主)辦活動綜合│
│ │ │ 責任保險單 │
│ │ │⑧獎狀及框收據 │
│ │ │⑨活動成果報告 │
│ │ │⑩活動參加人員簽到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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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證明「台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
│ │司儲匯處100年10月 │農業區產業促進協會李安妮」帳戶資│
│ │31日處儲字第100100│料之事實。 │
│ │6172號函(偵卷第 │ │
│ │277頁至28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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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為「台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
│ │100年9月20日中市社│閒農業產業促進協會」組織章程、第│
│ │團字第0000000000號│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紀錄、第三屆第│
│ │函(偵卷第282頁至 │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第四屆第一│
│ │305頁) │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第四屆理監事│
│ │ │簡歷冊、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明書資料│
│ │ │、工作人員簡歷表、管理委員會發起│
│ │ │人名冊、第一屆選任職員簡歷冊之事│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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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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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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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李安妮於調查局│1.「99年度藺草&藍染複合媒材的應│
│ │、偵查中之自白( │ 用人才培訓活動」係在伊擔任理事│
│ │101年4月9日調查筆 │ 長期間辦理,由其、李育潔接洽郭│
│ │錄,偵卷第9頁至13 │ 凱遠老師協調辦理藍染教學人才培│
│ │頁) │ 訓,及接洽相關印製文宣、採購材│
│ │ │ 料廠商,場地租金收據係伊向「摸│
│ │ │ 蛤兼洗褲」商行老闆娘洪淑美拿取│
│ │ │ ,紅布條、油漆刷、密藍等材料、│
│ │ │ 講義印刷費等單據均由郭凱遠接洽│
│ │ │ 廠商採購後提供,其餘夾報印製、│
│ │ │ 煤氣、文具、便當、礦泉水則由伊│
│ │ │ 與李育潔接洽廠商採購後提供。 │
│ │ │2.該活動實際在其經營的向日葵農場│
│ │ │ 辦理,並無向「摸蛤兼洗褲」商行│
│ │ │ 租用場所,協會並沒有支付場地租│
│ │ │ 金5000元給「摸蛤兼洗褲」商行,│
│ │ │ 而是由老闆娘洪淑美提供空白收據│
│ │ │ ,並蓋用「摸蛤兼洗褲」商行店章│
│ │ │ 及負責人黃瓊林私章交給伊後,由│
│ │ │ 伊在收據上填寫「台照、品名、數│
│ │ │ 量、金額」再交給會計張幸華製作│
│ │ │ 支出黏存憑證辦理核銷。 │
│ │ │3.該活動結束後,學員完成作品後,│
│ │ │ 將作品帶回去或上繳國立生活美學│
│ │ │ 館,本協會因希望能將該活動作品│
│ │ │ 供協會展覽之用,所以其透過教學│
│ │ │ 講師郭凱遠再向廠商德興五金行(│
│ │ │ 臺中市○○區○○路00號)採購染│
│ │ │ 泥、臘等蘭染材料製作染布。該採│
│ │ │ 購材料費約7200餘元,上開場地租│
│ │ │ 金5000元即挪用作為該採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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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何鈺男於調查局│1.「99年度藺草&藍染複合媒材的應│
│ │、偵查中之證述( │ 用人才培訓」活動,其幾乎沒有參│
│ │101年4月9日調查筆 │ 與,都是由李安妮取得單據憑證及│
│ │錄,偵卷第14頁至18│ 負責報銷之事實。 │
│ │頁) │2.該活動是李安妮拿「摸蛤兼洗褲」│
│ │ │ 商行之空白收據交給其填寫,填寫│
│ │ │ 內容包括「台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
│ │ │ 鄉休閒農業區產業促進協會」台照│
│ │ │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品名「 │
│ │ │ 場地租金」、數量6場、總價5000 │
│ │ │ 元,合計新台幣伍千元,都是遵照│
│ │ │ 李安妮的指示。 │
│ │ │3.該活動報銷資料中匠師協會粘貼憑│
│ │ │ 證用紙中的憑證編號、預算科目、│
│ │ │ 金額、用途說明,都是伊填寫的,│
│ │ │ 經手人「游鳳菊」的職章是其蓋印│
│ │ │ 的,另外「總幹事何鈺男」、會計│
│ │ │ 「張幸華」、「理事長李安妮」都│
│ │ │ 是由李安妮用印的。 │
│ │ │4.游鳳菊有同意其使用職章;游鳳菊│
│ │ │ 為「台灣觀光休閒農業發展協會」│
│ │ │ 的會計,其有請游鳳菊擔任匠師協│
│ │ │ 會的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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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黃瓊林於調查局│1.「摸蛤兼洗褲商行」99年3月26日 │
│ │、偵查中之證述( │ 開予台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
│ │100年12月26日調查 │ 農業區產業促進協會之免用統一發│
│ │筆錄,偵卷第25至28│ 票收據乙紙,該收據抬頭、品名、│
│ │頁) │ 數量,所填載之資料均非摸蛤兼洗│
│ │ │ 褲商行人員填製,李安妮曾在99年│
│ │ │ 3月初向伊索取空白「摸蛤兼洗褲 │